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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密管理总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关系企业权力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第三条企业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企业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护商业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企业商业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企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企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企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企业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企业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企业确定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企业秘密的密级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企业秘密,泄露会使企业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企业秘级的确定:
    1、企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企业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企业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企业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企业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秘书和各部门专人执行。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企业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保密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企业行政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企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企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周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商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密办领导或行政部,由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若干金额罚款。
    1、泄露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3、已泄露企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企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出卖企业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商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商业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保密办。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