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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封丘图书馆网站未采取防范措施遭黑客篡改网页,被罚2万 发布时间:2019/8/7

2018年1月12日,河南新乡市封丘县图书馆网站遭到黑客攻击,致使网页被篡改。事件发生后,省公安厅网安总队立即指导新乡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开展被攻击网站处置恢复工作,并启动调查程序。

经查,封丘县图书馆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致使网站遭到攻击。 
1月13日,封丘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封丘县图书馆给予罚款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海某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月13日,封丘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经研究决定,给予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海某行政警告处分。

网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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