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1/10/2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技术、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产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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