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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2

八、关于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法律保护

    51、非专利技术成果受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

    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包含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52、技术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获得对方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使用范围。合同终止后,不影响保密约定的效力,但所约定事项已经公开的情形除外。

    53、下列行为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侵害:

    (1)职工擅自把本单位或原单位的非专利技术成果、阶段性家属成果或者产品的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文件泄露、提供、转让给他人实施;

    (2)引诱他人窃取或泄露第三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或产品设计图纸、产品配方、制造工艺;

    (3)违反约定泄露、使用、转让对方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4)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使用、转让他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

    54、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属一方的,未经权利人同意,另一方擅自同他人就转让或提供该非专利技术成果订立的合同或实施了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对其擅自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善意受让或取得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第三方,可以继续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第三方明知转让或提供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是侵权行为,仍受让和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或者双方恶意串通获取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并付诸实施,则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对该项非专利技术的保密责任。

    55、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对特定的当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人有权阻止第三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但是第三人独立研制或以正当方式取得相同或者类似的非专利技术成果,例如通过合法的参观访问,对技术拥有人制造、销售的产品经拆卸、测绘、分析,实施反向工程等手段掌握该项技术后进行使用、转让等行为,不构成对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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